这么说吧。如果浙江省的实施办法不好理解,你可以看看北京市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借道通行让行的对象是“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而进出道路让行对象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多了个“正常行驶”。借道比进入道路的注意义务更高。
“借道”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不属于“正常通行”。典型的例子就是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争论下去没意义,根本到不了抠这个字眼的地步,难道你还能在交规里找到怎么算是完成了的“窜进来”的动作?
: 原则上的分歧是1车需要让行它要进入的路上的车,还是路上的车需要给1车让。看lz的图,这里不是路口,也应该没有人行横道,虚线也是连续的,对于3车来说这个地方和它再往后退几十米没有多大区别,就是正常的道路边开了个口,有些路两边都是住房,会有更多的开口,需要有更高安全注意责任的是1车。1车是横穿车道,不是它把路堵住就算是它的车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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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o7894 FROM 124.1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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