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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北京市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借道通行让行的对象是“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而进出道路让行对象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多了个“正常行驶”。借道比进入道路的注意义务更高。
“借道”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不属于“正常通行”。典型的例子就是机动车借非机动车道。
横穿马路不是什么恶劣行为,比借道路权高。
【 在 alwaysleaf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更不能横穿马路了
: 横穿马路不是正常行驶
: 行至之恶劣是所有交通行为里最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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