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并在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家庭或者以个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或者家庭申请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 在 skk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新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通俗地说,就是申请人与配偶是“捆绑”关系,只要一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另一方即使没有指标、没参与该家庭单位,也不能再同时以个人或其他家庭单位申请。
现在貌似没有及其配偶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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