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确实没有明确说明。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4条有。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 在 wuduan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我早就看到了
: 我问的是具体法规条款,在哪里可以查到。
: 那个网页只是解释为什么,没看到具体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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