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的审判案例:
租约到期为拿回指标起诉车管所
此前由北京三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显示,经一审法院查明,李某与案外人高某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京牌小客车更新指标租给高某,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租金15000元,并约定李某协助对方办理有关车辆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其车辆指标及身份证件交由高某。
此后,分别在2013年8月29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月6日、2016年9月5日,案外人使用李某出租的车辆指标在市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注册或转移登记5次。
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指标出租至2019年6月13日到期。由于李某已无法联系到车辆实际使用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车管所的车辆登记违法,同时要回车辆指标。
法院两审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李某不服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且本案被诉的车辆注册登记行为系李某违法出租车辆指标产生的一系列登记行为之一,该车辆指标的出租,影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频繁的车辆登记行为扰乱了机动车登记秩序。因此,李某并不存在行政诉讼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出租车辆指标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还建议市车管所作为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向车辆指标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督促车辆指标管理部门依据上述细则规定,对车辆指标所有人出租车辆指标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李某不服该结果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亦认为,李某针对被诉机动车登记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并解决其实质争议之必要性,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终审裁定作出后,李某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再审裁定“一锤定音”
李某再审申请被驳回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行政裁定,可谓对此类案件“一锤定音”。
李某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出租的是车辆,而非车辆指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他在2019年6月才知道被诉注销行为,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方有权依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北京高院裁定指出,本案中,李某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通过本案诉讼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北京高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 在 Cano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别动不动就指标收回吓唬人。哪个部门,哪条法律,这都存在不确定性,民不举官不究,没有相关部门去稽查这类事情。只有出现纠纷,到法庭起诉了,法庭调解不成,审判时才会通知车管所参与案件,这时候车管所才会按地方规定取消车辆指标。
: 这是地方规定,本身不属于刑事和民事范畴,说白了合法不合法都不一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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