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是,对方不适用道路安全法,但我这边适用,所以定责只能全定给我,因为没有适用于定给对方的法条。我还特意问了,如果当时报122呢,他说结论跟他今天的是一样的。
说白了,对方他就管不着。我在想,这些管理上的分割,可能也是造成低素质养狗人员嚣张的原因。
在此之前,对方还是模棱两可。今天警察的态度,让对方觉得我就是全责。可为佐证。
【 在 CORDIC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通队瞎胡闹,既然不适应道路安全法,凭啥给一方定全责
: 这种行政机关的错误更是不可原谅的,被事后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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