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逻辑不通啊,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对方酒驾,酒驾又因为没证据不能认定,那就应该认定敲诈啊。再说了,既然没有认定敲诈,那对方就是自愿给的,为啥又判定不当收益?凭啥说这是不当收益?多少算是明显超出?按这个逻辑,炒股票的庄几天就赚那么多,应该也算明显超出啊,应该返还给被套的小散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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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TobiasLi 的大作中提到: 】
: 江苏盐城,男子廖某驾车送未婚妻回家,由于晚上视线不是很好,廖某车开得比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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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对面出现一辆车,灯光非常刺眼,速度也很快,而且不走直线,左右画“龙”地向自己开来。为避免发生事故,廖某连忙将车靠边停下,但是,最终事故还是发生了,对面的车开过来后,直接撞上了廖某的车。事故发生后,对面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满身酒气,再三恳请廖某不要报警,并主动提出,愿意加倍赔偿廖某的损失。此时,廖某才知道对方男子为陈某。双方在协商赔偿时,廖某提出其车是刚买不久的新车,是打算结婚用的,现在被撞坏,即使修好了,也不吉利,要求男子陈某赔偿其一辆新车。陈某不同意,最后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如下:陈某除了全额承担廖某的车辆修理费外,再补偿4.6万元给廖某,条件是廖某对其酒驾保密,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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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完全没有想到的是,事隔一个星期后,男子陈某却到公安机关报案了,称其被廖某敲诈勒索了4.6万元,要求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并退赔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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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接警后,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地调查,认为本案陈某与廖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廖某的新车被撞坏,陈某为了尽快与廖某达成协议,在车辆修理费之外,主动赔偿廖某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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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廖某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陈某财物,因而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出具了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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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陈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以廖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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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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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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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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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廖某在明知陈某酒后驾车,可能涉嫌醉驾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利益,隐瞒了其酒驾的事实,廖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获得的4.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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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廖某返还4.6万元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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