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仅仅说准备进入的让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但在具体的交通道路上,也不是说在环岛内的车辆就可以为所欲为行驶,如果在环岛内的车辆有违章行为,而导致进入环岛内的车辆撞到,例如在环岛内随意变道的车辆使得在进入环岛内的车辆撞上时,就是需要交警作出责任判定,同时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如果没有信号灯,那么实际中交警可能这样理解,就是哪辆车先进入环岛哪辆车有优先权,这其实和另一个理解,左侧(内侧)车有优先权,方便驶出环岛不至于一圈一圈转有些类似,优先出环岛的车辆。但这些都没有法条依据,也不等于内测车辆可以为所欲为。因此实际裁决,考虑因素比较多,不一定有公认的准则,很多人不服气。
一般交警会秉持:进环岛的车让出环岛的车;环岛外的车让环岛内的车;转弯的车让直行的车;后车让前车;小车让大车,这些原则。在环岛内说出环岛的属于一般并线,一般交警不会这么认为,起码不会仅仅因出环岛的算并线而认定责任。大家要适应,小心。法条其实也有改进的空间,更加明确才好。
【 在 audin99 的大作中提到: 】
: 楼主至少是主责吧。第四车道也可以是刚进环岛的,或者楼主要接着绕行,应该再往里并,否则里面三条车道都是给再再绕行的?既然压着外道,应该让行出环岛的,否则环岛容易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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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aoca FROM 114.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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