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京0105民初22469号,裁判文书网可查,
原告申请了租车费和营运损失费,不过原告意思是开滴滴,这玩意儿要网约车许可证,他没有。
原告主张的租车损失,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车确系原告租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受损,车辆维修期间必然会对原告的车辆使用造成影响,本院结合车辆的维修时间及日租金情况,酌情支持该项损失3000元。该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故原告的该项损失应由冷雪赔偿。原告驾驶的京Q×××××车辆系非营运车辆,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告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主张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北京法院支持租车费,但租车费不应该超过一定限度,比如说你开个polo,被撞了之后你租个劳斯莱斯开,这种就不会全额支持,只会支持一小部分。
【 在 rich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不错,不过不同地方可能不一样,万一不支持就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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