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没有这种要求,人眼看到这种因个体而不同的表述,怎么可能出现。但是交通执法图像采集及设备的要求是明文规定。
无端谩骂指责仇恨正常的合法依规维权,这是一种心理疾病。
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无缺陷,裁决权也不在行政机关。是人民法院。复议也只是行政行为,不是解释也不是裁决。司法解释权在最高法(各地高法也有解释权,可以被其他省市司法机关司法实践引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
稍微有点尝试再攻击谩骂吧。
【 在 chenjy 的大作中提到: 】
: 扯淡,法规没说必须证明红灯照片的颜色跟人眼看到的一致。如果鸡贼以此为借口试图逃避处罚,或者要挟执法部门不计成本升级设备却只是为了更方便打鸡贼的脸,我作为纳税人不答应。
: 另外,别忘了法规的解释权不在你嘴里,你可以闯了之后去试着复议能不能成功再想想解释权在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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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aoca FROM 11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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