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别车很难认责的,因为无法鉴定“故意”,除非当事人承认。
上次汽车别摩托车也只是拘留而已, 故意伤害罪并没有提及。
【 在 hemuzi 的大作中提到: 】
: 昨天下午骑小黄车由西向东沿自行车道骑行,突然一辆汽车从左后方越过实线,紧贴着我,碰到自行车左边车把,自行车和人向右倾斜,应激反应下努力保持车的平衡,还没来得及刹车,汽车又碰到车把,这次摩擦的时间长,直觉是故意别我。
: 一片空白,魂飞魄散。
: 随后汽车在前方停下,我也下车,司机说我刚才在离事发地20来米的地方蹭他车了,没有道歉。我骑车的速度不快,根本没感觉到碰到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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