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能全读懂么?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早就告诉你多次了,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根本没有禁止(限速区间内)所谓慢速车道速度快于快速车道,也没禁止快速车道车辆慢于慢速车道。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是法定超车规则,适用于同向单车道(或者没有中心线)道路。你们几个剪裁抬杠说的多车道超车也必须一定远光鸣笛,是明显的秀智商下限,纯属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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