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扯,四十四条根本不涉及法定超车规则,法定超车规则是第四十七条。四十四条也说了在限速内行驶。超车部分是用的“可以”措辞,这是任意性法律规范,不是强制性。后面还有一段说了“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根本没有规定慢速到道车辆速度不得超过快速道车辆,不得超越快速道车辆,不得并入快速道。同时,根据条文“不得”的措辞,这反而是禁止性规范,借用快速道超车的,并回原道也不得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多车道慢车道车辆,没有法定的让行义务。
整天剪裁篡改忽悠,这是什么精神?
【 在 omec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回那人了,浪费。 44条中有明确说明多车道的情况,他还在那里什么只有单车道才有效,多车道无效。
: 我贴了交管局网站的法规条目,他就来一句我裁剪、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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