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肇事 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分享到:0作者:李曼丽 发布时间:2010-03-02 15:35:21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湖南法院网讯 原告杨仁凤、罗文、李重喜诉被告宋东风、候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衡山财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乡法院依法判决衡山财保赔偿原告110 000元,宋东风赔偿人民币6081.11元。
200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宋东风驾驶被告候海波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罗和平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后,双方未见有较大损伤,由宋东风赔偿罗和平200元人民币后各自回家,双方均未报案。28日凌晨2点钟罗和平因左侧胸部多根多段肋骨骨折、胸腔积血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4月23日,被告宋东风与死者之兄罗丕卿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6 081.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东风有摩托车驾驶证,系合法驾驶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车辆不在被告候海波的掌控之下,再者,该事故车也不属营运车辆,也就没有营运受益人,故候海波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按有关规定衡山财保应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协议的赔偿金额,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 在 nzjw2016 的大作中提到: 】
: 车有保险,即使没有,按现在的法律,只要开车的人有驾照,也不会要车主赔,怎么就把车看成是和老婆一样了?反过来是不是老婆也很low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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