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以上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车主的过错。
车主是否需要担责只和他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关,而与使用人有没有能力赔偿无关。
当使用人没有能力赔偿时,只要车主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在 nzjw2016 的大作中提到: 】
: 车有保险,即使没有,按现在的法律,只要开车的人有驾照,也不会要车主赔,怎么就把车看成是和老婆一样了?反过来是不是老婆也很low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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