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kobe24Her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没看明白,我的意思是在实际操作中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就变成了实际上根据“后果是否严重判断”了。
: “你这种说法相当于定罪量刑直接否定了主观层面,仅凭客观后果定罪就够了,”
: 我不是说了吗,并没有否定主观层面,如果造成严重的结果了,必须要调查取证有没有主观恶意,因为这会严重影响最终判罚。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可以疑罪从无。司法实践本来就是这样的。
: ...................
你说的主观客观,本质上是割裂的,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按你的逻辑,第一步,先认定是否有罪,然后再找依据论证这个有罪的结论。先找客观层面依据(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有了,再找主观故意,而且这个主观故意明显有硬加上去之嫌(因为第一步客观结果很严重,导致了拼命把主观恶意加上去,否则就是放纵了犯罪)。
正常的刑法逻辑,不管用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还是二阶层体系,都是把主观客观层面结合在一起整体全面系统考虑,而不是部分片面单个的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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