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有问题,如果对面来的车主被撞死了,那是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这么判没问题。现在是后面车主死了,丫是事件参与方,不算公共安全
【 在 itdc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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