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wholeholes 的大作中提到: 】
: 1. 从交规角度讲, 白车越线超车,主责。黑车无责。
: 2. 但是,但是,请看视频,黑车在会车时,明知白车欲超车,而故意通过打方向盘+踩刹车,并且是回车一霎那如此操作,结合前情双方斗气,黑车行为为故意阻挡白车,而且在路况无异样的情况下,踩刹车+打把,是故意行为。对于该行为将造成白车和对车相撞的后果,也是明确知晓的。。。。所以判的不怨。
: 3. 这事,黑车要是没有对面车的时候,踩刹车别车,就是一个危险驾驶罪。。。如果会车时踩刹车没有造成事故,也最多是个危险驾驶罪。。但是造成1死三伤,重大损失后,就是损害公共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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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条留言仅仅是针对交规和路权说的。
针对公共安全,需要结合驾驶员主观意图(故意)认定,不能仅仅因为前车略打了点方向和刹车,就认定前车驾驶员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另外对驾驶员的要求也不能过于苛刻,驾驶员遵守交规行驶,交规认为合法,然后刑法却认为他罪大恶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这种事不是不能做,但一定要慎重,否则会损害刑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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