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官介绍” 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黑车减速行驶成了一种跟“放火”、“爆炸”危险程度相当的行为了? 那是不是所有错车的时候的减速行驶的前车,只要后车撞车了都能判危害公共安全。
现在这些法官就是把罗翔那句 ”根本大法是领导看法“ 贯彻到底的官僚而已,业务水平实在是太差
【 在 hotpear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不知道后边有车是不现实的,两车追逐竞驶了那么长时间,这么说只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恶劣,会从重处罚的。
: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侧重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等手段导致的危险程度相当,行为人实施危险方法后危险具有紧迫性和不可控性,即行为人在实施危险方法后,距离实害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且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后无法对危险状态的发生和进展进行控制。
: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于当日上午八点多,在公共道路上超速竞驶,在明知对向车道来车的情况下仍然阻碍被害人方某驶回正常车道,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备可能性和高度盖然性,且徐某无法控制危害结果的发生和进展(如来往车辆数量、车辆碰撞程度、人员死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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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kdd FROM 47.184.221.*
FROM 47.18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