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三伤的四个人整体看就是不特定多数人
【 在 flo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黑车定罪有不合理之处,所谓公共安全是指针对不特定人,而白车司机和黑车司机处于一个连续的斗气过程中,已经成为特定对象,黑车司机就是锁定了白车司机要和他斗一下,不特定人的说法我觉得难以成立,相比较而言对向来车司机和白车乘客可以归为不特定人,但是死亡的是白车司机,其他人是受伤,所以个人觉得黑车定罪应该为危险驾驶致死以及危害公共安全致伤,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致死。这样的话哪怕前两者的合并量刑要超过后者但逻辑是比较清楚的,争议也会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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