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气车判危害公共安全的例子还是有一些的
2017年10月,王某驾驶重型货车故意对正常行驶中载有7名乘客的大型客车进行别车,造成客车冲上绿化带及客车受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与其他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因对他人的驾驶行为不满,遂不顾车道内车流量大、速度快的路况,采取“别撞”的方式,使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翻车至对面车道,造成3辆机动车起火损毁,两辆机动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致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6年12月28日晚7点左右,余某驾驶东风牌小型客车前往大红门商贸城送货。行驶中与同向行驶的司机发生口角,之后他在公路上高速追逐对方,在此过程中与多辆车发生剐蹭,并撞死一名行人。昨天,大兴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4年
【 在 gaaih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两肇事小车的行为都是刹车、别车,并造成第三人受伤。
: 公交车躲避不及,撞到路人。
: 此次事故中白车超车失败撞向对向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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