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许可,不是后车认为有条件就是条件许可。都普及多少次了。前车在限速内正常开没问题,不存在必须让,但是变速(存在主观故意)故意让错车时后车处于危险之中,这不是正常行驶。本案跟路权,所谓后车超车权利,都毫无关系,是主观上故意执照后车事故危险,客观上发生了事故,且后果严重。
【 在 vta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变换使用远 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 靠右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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