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案件都不能脱离具体案情来评判。
你说的早晚高峰,就是出事故也不可能出现亡人的重大事故,当然不会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挂钩。
但是本案的具体情节是,当时双方在高速竞驶追逐,白车正在黑车左后方借道超车,对面同车道又出现一辆来车。在这种时候,白车放弃超车向从黑车身后并回,黑车不得故意阻拦,否则就是现在这个罪名。
【 在 sobt 的大作中提到: 】
: 早晚高峰,所有插队被拒的车都经历了类似卡位不让情节。下一秒插队车出事故了不能算拒绝插队的有责任吧。
: 一码归一码的好。连起来就扯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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