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处罚当然要看后果,偷东西一样的行为,金额不一样处罚也不一样。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顺义案在判罚之前可没什么舆论,你要是拿陈家案来举例还可以多扯两句。
【 在 wind1987 的大作中提到: 】
: 顺义那个是司机自己认了,姑且不谈。
: 我纠结的是加速或者减速的初衷,有可能是为了关门或者让空间,但实际操作里,能否实现关门或者让空间的效果不取决于你自己怎么做,而是取决于超车司机能否争取领会你的意图并及时作出正确响应,如果错误响应出现合成缪误的话后果怎么分摊责任。法律目前没有看到明确的判例,都是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舆论来套法条,事故后者不严重的话,就是超车全责,后果严重的话,就需要另一个当事人分摊责任,甚至如果超车的死亡了,另一个当事人要承担很大经济责任。这种判罚我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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