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说论迹、论心,判罚上是有模糊的空间,有主观倾向在的。实际操作难以做到绝对的论迹。。。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的理解是,有轻微/瞬间斗气成分的,如果有上帝视角能落实证据,就以证明当时的心理状态到了故意制造危险、故意制造事故的心态,而且客观后果确实到了相应的程度。就是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理论上成立。
: 刑法讲究尽量放宽放过,现实中如有轻微/瞬间斗气成分,不易落实证据,以性本善的原则,暂且认为还处于只有违规的故意,或者只是操作失误等还算合理的解释,没有到故意制造危险、事故的程度。就放过了。除非记录仪出现了“气死我了、撞他”;或者前面已经追逐一段。
: 这里已经模糊和放宽了,如果自己使劲用这个模糊空间、用得过多,不留神就过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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