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下路口减速的条目,
安全法里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实施条例第59条,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个人觉得这两条的减速都没什么问题。
不知道楼主希望取消的是哪条?
【 在 gaofei 的大作中提到: 】
: 路上车辆越来越多,路口减速太耽误事,影响交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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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加强路权教育,明确路权标识,提高驾驶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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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全社会整体交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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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是迁就沙雕,搞什么路口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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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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