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说的法理,交警怎么思维不用管,写到交裁里的,必须符合法理,都是存在啥啥违章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类,从来不会写违法优先级之类的法盲语言。至于怎么判断啥是主要原因问题,交警有权力自行认定并写到交裁里,只写结论,作出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让法庭按照法理再掰扯一遍。法理从无?违法优先级一说,法庭裁判依据也不限于道交法范畴。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警定责有各种违法优先级的,以我工作实践为例,无信号灯路口,不超速的一方未让行右方超速车辆,一般都是未按规定让行的一方主责,超速的一方次责;和你说的因果关系其实是一回事,未按规定让右方来车限行才是事故的本质原因,右方来车超速最多只算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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