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有建议权,为啥极端?收100年是一次性收取的意思,是基于效率考虑。
因其他原因,限制车辆功能实现(上路时限),反而成了重复收税理由?
车牌与车辆都是同一事物事实上不可分离的物权整体,车辆功能体现的一部分,车牌本身也是上路功能体现,就算巧立名目的话,也该在上路功能之外收取更合乎逻辑,我建议稍微要点脸,从车辆其他功能着手建立收税明目,为什么不行?
【 在 philo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 巧立名目呢 感觉有点牵强哈
: 不过前面主要论证还是这不算重复收费哈。 北京现在车多,较多拥挤,车牌可以当传家宝代代传,本身有很大不公平。现在国家又要刺激经济,又有点不敢继续催生房地产,是不是要到汽车上,以及后续膨胀之后怎么处理,我到觉得这个方案不失为解决一个问题的方案,本身对政府管理又有益,可能可以考虑。
: 第三关于100年的问题,我觉得现在直说了一个一,就引出一个极端,也不合理,手机座机费 也没听过一收100年的,太极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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