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不是你要明白任何标准正文第一部分都要表明适用范围么?有任何一条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认定的行政处罚和法庭判决,是根据用来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样式、设计及设置的标准来做出么?
我哪里说过这个标准与法律条文有冲突?我一直说你理解问题。即便按你的理解来说理,谁来调整谁,你自己不清楚么?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要明白,这是国家标准,GB,强制性标准。道路管理方面的技术性国标的内容必然要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条文兼容,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自行编制。如果这个标准与法律规定有冲突,不可能执行十多年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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