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法理没说全。完整法理,前提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火灾可能不存在引发的人,而且这个损失也并不一定是紧急避险造成的。当然消防车行为适用紧急避险并不完全符合法理,起码有争议。一般情况下,以消防部门实施该行为时已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尽量小地损害相对人权益,符合行政比例原则,无须承担责任的法理比较恰当。
【 在 chenj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算紧急避险。如果是紧急避险,引发火灾的人要承担出租车的损失,而出租全责就得他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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