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白了,以前都是滥用权力,根本没有法制意识……只是近些年才有所改善,你提到的禁行有部分已经通过了人大立法,没有立法的部门规定属于临时决定,有效期最多2年,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公示规定……然而现实,交管部门超期、越权的情况很多,法律条款成了摆设,法务团队?不存在的……
【 在 semilog (looog)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觉得别人都是傻x就自己聪明,地方政府也是有法务团队的。。。
: 长安街禁止通行,外地车辆禁止通行,摩托车禁止通行,货车禁止通行,马车禁止通行的标示牌都不需要走人大程序,而且是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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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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