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执行。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取得个人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个人死亡的,或者取得单位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单位注销的,其尚未使用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取得家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其尚未使用的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不含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其他家庭申请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请人使用。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二手车流通过程中涉及小客车指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京交发〔2017〕332号)同时废止。
【 在 dpm 的大作中提到: 】
: L7不管在哪都算新能源,在北京也算
: 北京的限牌限号仅对纯电放开,新能源和纯电又不划等号
:
--
FROM 106.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