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总有人大言不惭,不懂装懂,散布法盲言论误导大家?足以使交通工具本身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够了,不需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也不需要对不特定公众造成危险。
贴个案例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听取了被害人冯某某及被告人李华进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间,被告人李华进与被害人冯某某因情感、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发送短信干扰冯某某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对其记恨在心。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华进发现冯某某日常驾驶的苏MR****轿车停放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野徐镇某停车场内,遂伙同被告人刘志亮用扳手拧松该车左后轮制动泵分泵螺丝,对车辆刹车系统进行破坏。次日,冯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螺丝松动导致制动液泄露,出现刹车失灵等情况。冯某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经鉴定,该车左后轮制动泵分泵螺丝松动,导致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案发后,被告人李华进曾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志亮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拍摄的扳手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3.证人帅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的供述与辩解。
6.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制作的指认、扣押、侦查实验等笔录。
8.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提取的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破坏他人汽车制动系统,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进、刘志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志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里的汽车是跟火车船只航空器并列的,所以性质上必须是具有可比性的,你再看这个量刑,是跟危害公共安全一样的。所以你就能理解它是指破坏公共交通工具这种性质的汽车,足以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险的。对于你说的停车纠纷不可能适用这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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