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讨论好多次了,有两种,当时都有照片。处罚通知和违法行为记录通知,不管哪种,严格说都不能由辅警单独做出(执法本身不行,作为执法的一部分的取证也不行,都有生效判决支持),这种条都是空白处现场填写,落款绝对不是辅警,而是具体交管队和民警名章。本人不在场,委托他人以执法者制作名义下达法律文书,这本身就有问题。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辅警贴的条是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你已被采集照片这件事
: 至于交警看了照片后是不是会给你开处罚决定书,那就看交警了
: 辅警只是取证,和随手拍性质相同,不属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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