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负责交通违法举报这块,所以从来没有思考过这问题的合法性,术业有专攻而已
【 在 baoca (b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不能直接当执法依据,不能再说随手拍是取证。那个案例就是执法依据仅为随手拍照片导致,随手拍是取证正是交管机关抗辩的理由。所以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不要想当然,现在如果再有纠纷,傻子也不会再用取证不是执法来当抗辩理由了,会说这只是举报线索。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与素养如此不堪,让人担忧。
: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公民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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