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交通法关于人行道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 在 runneronroa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周四(3月23日)晚上9:50左右,小孩(初一、13岁)放学骑车回家,在小区门口过马路,经过斑马线(无红绿灯)时,被一辆汽车撞到后轮摔倒。司机下车查看了一下小孩,大概觉得没什么大事,把自行车停到路边就上车开走了。幸好有路过小区邻居拍照留下车牌号。接到小孩电话后我们下楼到路边,已经不见肇事车辆。随后报警,警察让到交通队作了登记。第二天下午打电话说周一一早到交通队处理。结果刚才老婆打电话来说,警察认为小孩过马路(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给定了同等责任。请问这么定责合理吗?我认为司机肇事逃逸应该定全责,再不济也是主要责任,现在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合理。老婆在事故处理单上签字了,下一步是否应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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