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主要责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会调监控,算车速啥的,但责任划分改变的可能性不高。
只有诉讼后,法院才会根据起诉书里的起诉方描述(人行横道、非机动车、后轱辘、逃逸等),进行重新认定即推翻同等责任认定。
没有上万的损伤,其实也没必要起诉。
自行车报废了么?孩子去医院花多少钱,手术花多少钱,耽误课程几个月,补课费用多少,去医院交通费往返多少。估计大部分都没有产生。
可以去判决文书网搜下相关判例
比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5日11时15分,被告石成付驾驶津DHE9**号小轿车,沿中昌南路由南向北在中心护栏东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行驶至中昌路安裕新村东门护栏开口人行横道处,遇前方顺行车辆减速后超越前方车辆变更车道至中心护栏东侧第二条车道后发现情况晚,未确保安全,遇案外人王连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至此,小轿车前部撞电动自行车右侧中后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连及乘车人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蓟州分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成付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连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石成付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治疗6天后,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计发生医疗费12980.22元,转院救护车费1600元,病历复印费9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本案查明事实,石成付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连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石成付与王连应对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作为石成付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对王某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80%,非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20%。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免赔10%,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在 runneronroa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周四(3月23日)晚上9:50左右,小孩(初一、13岁)放学骑车回家,在小区门口过马路,经过斑马线(无红绿灯)时,被一辆汽车撞到后轮摔倒。司机下车查看了一下小孩,大概觉得没什么大事,把自行车停到路边就上车开走了。幸好有路过小区邻居拍照留下车牌号。接到小孩电话后我们下楼到路边,已经不见肇事车辆。随后报警,警察让到交通队作了登记。第二天下午打电话说周一一早到交通队处理。结果刚才老婆打电话来说,警察认为小孩过马路(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给定了同等责任。请问这么定责合理吗?我认为司机肇事逃逸应该定全责,再不济也是主要责任,现在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合理。老婆在事故处理单上签字了,下一步是否应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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