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没说什么通用性,我也反复强调过,我国也不是判例法。我的意思很明确,一是阐述了相关法理,一般上适用于我国法律一直遵循的侵权责任通说。第二,相关类案,不能作为判例法律,但能体现这种法理,也会对后续司法实践产生影响。
至于你说的什么别人犯法不是你犯法的理由之类,如果你不是故意搅浑水的话就是理解力问题。阐明的明明是这种情况下,或者我的案例中,双方均有过错或者违反交规行为(我是未确认安全通过,对方是违章停车),且都与事故损失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该分担造成损失的责任。我从来没有论证一方的过错可以合理化另一方的过错。你问从何来?
至于你说的什么想修车去怼一下,那根本就不是交通事故范畴,交通事故是意外而非故意行为。你这假设根本与我所说的法理无关。
而且,前面也有人说了,能上法庭的一般后果比较严重,甚至出现人伤人死,我的这个案例当时也说了,对方不是一般的违停,是大红叉路段,是临近路口(丁字路口),是在本已路边有违停的车辆情况下,在外侧又违停,等于把整个顺行路挡没了,我必须逆行借路通过,而道路走势因建筑物位置原因,是弯的,对向来车不易观察,通过确实比较困难,容易分心。这些因素肯定也是需要考虑的。我的诉求也不是我无责,是无法接受违停车辆无责。总之,我从来没有表达过,违停车辆可以随便撞的观点,希望你不要曲解编造。
【 在 melo3987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根本就不具备通用性,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至少大部分时候,别人犯法不是你犯法或者犯错的理由。
: 打个比方说,单车道路,有人违停,当前车道剩余空间无法正常通过,选择压实线通过的话,正常即使被拍也能申诉。
: 但如果是几个车道的路,路边有人违停,还蹭上了,不全责谁全责?那是不是只要违停了,我想修车随便找个违停车辆去怼一下,社会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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