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是简单的交通肇事,你们这次这么判,还会有第三次,还会有更多的人命葬送在这个人手里,从心理上说,这个人已经无所畏惧了,而且可能伴有偏执的心理。法官这么判就是在害人。希望家属提起上诉。
【 在 niduan 的大作中提到: 】
: 去年4月份,北京五环外某处,被告开着大车(搅拌车)超速右转,撞到一个电动车,42岁男人带着自己10岁儿子,大人当场去世,小孩一条腿和生殖器没了。庭审中感觉这个被告一点敬畏之心没有,说他只是一个职务行为。看视频在右拐的道路旁边当时停着警车,感觉要不是要有警察,可能就直接跑了。 关键这个被告2010年在山东也撞死一人。这样最后法官跟我们商量只能判三年,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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