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与生效判例抵触,也不符合司法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明确两点核心:第一、保险公司主张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不予理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保险公司主张医保外用药的价格超出合理标准,对医保外用药的超出标准价格部分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通过这一条明确了医保外用药的医疗费商业三者险也应予理赔。
法院判决应该承担医保外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即便是医保内的费用,如果法院判不应承担,也无需支付,不管个人还是保险公司。
【 在 iyd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自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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