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裁不是终审,相关案例不支持一定全责的说法。而且即便宣传交裁会认定非机闯红灯全责,上海文汇报也刊登过警方的解读如下:警方强调,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片面理解为“撞了白撞”。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行人有闯红灯或者乱穿马路等易肇祸交通违法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开阔、环境光线良好、没有盲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人,且双方距离足够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制动等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也应当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仅仅只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中无责,依法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在 Hebe 的大作中提到: 】
: 然而,近期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警大队对一起造成非机动车驾驶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为机动车没有违法和不当行为,因此由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在嘉兴市还是第一例。
: 男子开电动车闯红灯又超速 与机动车碰撞后死亡
: 4月22日中午11点34分左右,45岁的贵州籍男子冯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嘉海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梅北路红绿灯路口时,直行信号灯为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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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bella FROM 219.2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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