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我就说还好是在上海,如果是在山东,道交法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山东高院对道交法的理解,这个案子里面,如果非机动车有损失,那么机动车需要赔偿不超过10%(大概率就是10%)的损失,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个同时),道交法没有规定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需要赔偿机动车,所以不需要赔偿。
山东高院的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即使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也并非由非机动车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而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被申请人与齐保桢虽然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但被申请人不负有对xxx的赔偿义务。
最后再说一句,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山东高院被推上风口浪尖,最后出了一个说明,对这件事进行了解释,解释的结果是:我们根据道交法的判罚没有问题,但道交法虽然规定了机动车付有法定赔偿义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受到损失的,不适用道交法,但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的侵权责任。
【 在 Hebe 的大作中提到: 】
: 买车损险不主要就是为了防这个么,可以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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