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的意思是:道交法不支持,道交法明确的是机动车具有法定的赔偿属性,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管你有没有责任,你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你有责无责全责只影响你赔偿的金额,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他们对于机动车没有赔偿的义务,以上仅适用于道交法。
但同时,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财产权,你可以用侵权责任来要求赔偿,但这个就属于民法典的范畴了,和道交法无关,但是吧,这个里面是否牵扯到特殊法和一般法的适用性问题就不好说了。
最后,再说一个,昨天看视频,某交警说:道交法规定,机动车在斑马线位置必须要减速观察,不管当时是否红绿灯,只要没有减速就是违法,同时还规定,人行道上有行人必须停车让行,不分是否红绿灯,他也说行人应该遵循信号灯通行。但他最后强调的是不管信号灯,只要违法就要受到制裁(但这里面就牵扯到闯红灯问题)。其实我挺想问那个交警,行人闯红灯,司机停车让行,没有发生事故,这里面司机的通行权没有得到保证,该如何去保证司机的通行权呢?
【 在 skyt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是否支持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 这一点我一直感到疑惑但没有找到官方的明确解释
--
FROM 116.2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