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误导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看清楚了,这个10%可以交强险,可以商业险,也可以保额外由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你总是执着于传递错误信息,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心态?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的,交强险无责赔付比例上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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