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任何地方,法律规定的限额含义都很明确,都是最高赔付金额,而非必须赔付金额。这有什么异议呢?你不是口口声声交强险条款么?这不是条款么?这跟怎么执行有任何关系么?存在多少按照最高限额赔付的案例,都不改变以上逻辑。
我哪有说不肯透露地点?只是说这跟地点没关系。我的IP就是地点,公开信息。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事情有关执行层面,有的城市保险公司设定交强险互赔额为0,那就不用这个流程
: 所以你不肯透露事故地点的话,我们没法继续讨论下去了
: 我只想就事论事,不展开不推广,这是我做人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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