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车一样有须善尽的确保安全行驶义务,所谓影响,首先不能任意泛化,要依据于法有据的客观量化标准,其次,有影响的事实存在,依据这个事实承担事故责任,但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事故的用因素,实践中千差万别,很可能不是单一因素。
实际处理,或诉讼中,存在大量存在变线行为的事故,并非变线一方全责,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依赖于任何人的忽悠而不存在了……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睁眼说瞎话了,我国就有
: 变道的前车要让行目标车道的后车,不得影响目标车道后车正常行驶
--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