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从全责减轻到无责才“适当”…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还有另一条
: 第七十六条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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