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列的第七十六条,讲的是责任认定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并没有规定如何划分责任
的问题。
这里说的“机动车全责、非机无责作为起点”,这是一种具体操作方法,这种方法可能
有它的历史原因,但合理性值得讨论,至少对于机动车而言无疑是不公的。
进一步,有人基于此操作方法来反推“机动车全责”或者至少“主责”,那就更荒唐了
。
包括前面说的七十条,机动车具有观察责任,这种就是一个“口袋罪”。说观察必须要
有上下文和场景,机动车在前的情况,怎么观察?交警能不能提供一个观察的操作规程
?(一定有人能提出反例)这根本就不具备可操作性,交警执法却在强调这一点,都往
里面套,简直可笑。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机非事故,从机动车全责,非机无责作为起点
: 然后看非机动车的过错程度,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
: 本案非机动车未尽到观察义务,不是很大过错,所以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到主责或者更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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