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说的 , 自己造一个东西, 让人误会这是车牌, 或者让人误会你的车号是另一个。上文的“人”指法律上的一般人。
二者要至少占一样才行。
我是说我觉得这样合理, 不是说现在警察已经这么执行了。 否则会引起滥用职权,想要报复一个司机的话,把车里放的挪车电话也说是伪造车牌, 好像跟楼主这个也没啥本质区别。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按这个说法,就不存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了
: 悬挂的号牌是自制的,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
: 悬挂的号牌是用了别人的真牌,或改动了原车真牌的数字,按“变造机动车号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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