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处罚,毕竟漏出来的不是权力部门发放的号牌。
对于本案,如果执法措施(注意,可能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法人员的解释)使得车主
出于善意而被处罚,就应该要考虑执法方法是否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当然,要改不容易,如果作为基层执法人员,照章办事是没问题的,但它并不是绝对真
理,不值得骄傲,也不应该提倡,应该反思。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回到本案,如果装了一辆自行车挡住了原号牌,只露出了自制的“号牌”
: 能否按机动车遮挡号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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